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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传导(第五十二期2008/11/20)
发布时间:2008-12-1 发布人:佚名

 

法律如何规定经济性裁员程序?

问:20071229日上午,我在单位接到通知,半小时之后单位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会上人事部经理宣布: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企业决定裁员。我在被裁名单中。请问,这种裁员程序合法吗?

答:《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而你所在的公司既没有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因此该裁员是违法的。

私自买卖外汇违法吗?

问:我是某外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前一段时间公司准备派我到欧洲办理一项涉外业务,于是我到银行申购了部分欧元,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最终取消了行程,之后我托人将欧元在黑市上交易,赚了8000元。请问,我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你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财政部等发通知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各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具体措施:一是从20081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二是扩大借款人范围。在现行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

《通知》强调,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长效机制,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政策帮扶和自我努力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831予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该司法解释自20089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所行的解释。最高法院于20072月正式启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通过归纳、总结,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国务院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卫生部管理

记者91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1正式印发,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有以下调整:首先,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其次,调整部分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卫生部;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和多种产品的技术评估工作分别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同时,增加卫生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强化卫生部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再次,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在卫生部原有内设司局的基础上,增设“医疗服务监管司”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并将“卫生监督局”调整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同时增加了部分行政编制。此外,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三定”明确规定,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部发布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826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这部将于200911起施行的新规,将取代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使其有

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交警处理事故应具相应资格新规明确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目前现行规定只是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严重违规领导要问责交通警察违反新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自行协商前要先撤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交管可通知保险公司付费就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新规增加了两种情形,分别是造成人员死亡、受伤;以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作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一起偷税是否认定为共犯?

问:某市电子软件销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蒋某(法定代表人)和廖某(经理)。蒋某为了该公司能偷逃应纳税款,决定采用少列收入、匿报销售额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蒋某还曾多次指使负责开票的打工人员杨某在开票时若顾客不要发票就只开收款收据(杨某并不知道这样开票是为了偷税),从而偷逃应纳税款37万元,偷逃税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为81.56%。请问,廖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单位犯罪中有共谋偷税的行为,应否认定偷税罪的共犯?

答:针对本案而言,廖某是该电子软件销售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具有管理权;廖某利用经理职务在单位犯罪中起了决定作用。正是因为蒋某和廖某的决定使单位犯罪得以实施;廖某与蒋某的共同商量、决定体现了该公司的意志。该公司股东只有廖某和蒋某,他们二人的意志当然代表了该公司的意志;杨某所实施的少开财税发票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少缴应纳税的结果均是在廖某、蒋某共同商量的前提下发生的,单位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与蒋某、廖某的决策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蒋某、廖某应当被认定为该公司偷税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并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吗?

问:我与朋友安某准备成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约定各自出资10万元。因为我一直从事商贸工作,而且拥有许多客户,安某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没有精力和时间参与经营,所以公司的运作全部由我负责,安某只负责出资。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吗?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分配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如果你不想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应该与安某对此事先进行约定,而且最好将约定写入公司章程,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问:20083月,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继续经营将导致更大的损失。415,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55股东大会选举公司6名董事组成清算组,将清算事项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两次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的,将不负清偿义务。请问,该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因此,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6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后20天才组成清算组,而且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申报债权的,不负清偿义务,是不合法的。

解除合同后单位拒绝出具证明怎么办?

答: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我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我到一家外资企业应聘,但是该外资企业要我提供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原公司拒绝提供。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你与原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提供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求助,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原公司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高价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

问:某服装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定购某种特殊布料,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交货日期一天天逼近,该公司十分着急,我公司得知后,提出愿意以市场价的两倍出售同样的布料,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可是一年半之后,该公司提出合同无效,要我们返还布料款。请问,该合同是否无效?

答:本案中,你公司利用服装公司急需布料之机,以市场价的两倍出售该布料,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对方迫于无奈而订立了合同,是乘人之危,该合同是可撤销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辞职不必担心“不批准”30天后不用再上班

问:我打算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我于630递交了辞职信。在我的计划里,到731正好算满一个月。可是现在事与愿违,我的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我既不能离岗也走不了。请问:我现在还需要出勤吗?

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你在731开始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你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津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所以你现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单位还拖着不办理手续,你还可以要求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问: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许多老人也学会用电脑发电子邮件。前不久,我父亲从老家给我发来一封电子邮件,打开一看,居然是一封遗嘱,内容是关于他死后遗产如何处理的。请问,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答:根据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无效的。

 我的邮件被偷拆怎么办?

问:200856,四川省蓬安县水利局收发员王某偷拆了我的邮件。71,寄件人寄给我的信件,竟然因查无此人而退回,而我的地址写的十分清楚,此事也是由他所为。而在五年前,王某就有偷拆我信件的嫌疑,这五年中我一直不能收到邮件,都是由别人代收我的邮件。屡次发生类似的事情,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上述行为,又因王某是非邮政工作人员,则王某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他私拆你的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他从你的信件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因此,你可以向公安局报案处理此事。

 夫妻扶养义务随一方去世终止

老刘立下遗嘱,表示他和老伴去世后房产由小儿子刘成继承,老两口生前由刘成赡养。后来老刘的老伴去世了,老刘又与女士结婚。两人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互不继承,但男方应安排扶养女方终身。不久老刘去世,女士认为,既然小刘继承了老刘的遗产,那么她与老刘在协议中约定老刘对她的扶养义务应作为一种债务,由小刘继承。女士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小刘称,女士没有抚养过他,他对她没有赡养义务;女士和父亲老刘签的协议书与他无关。经查,女士与前夫育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老刘和秦女士在婚前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执行。但此协议只应约束合同相对方,即女士和老刘本人。小刘并不是此协议的签订者,因此不负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老刘与秦女士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对女士的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非债务,这种义务随着老刘的去世而终止,不具有继承性。因此,女士说扶养义务是一种债务应由遗产继承人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女士未抚养过小刘,并且自己育有三个儿子应由其亲生儿子尽赡养义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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