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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传导(第五十一期2008/11/05)
发布时间:2008-12-1 发布人:佚名

 

  法规经纬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015批准发布《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GB/T22400-2008)国家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使用该方法,可以解决原料乳的收购奶站和企业,以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在较小投入情况下,快速、准确地对所收购的原料乳进行三聚氰胺检测问题。
据介绍,针对奶站、企业在原料乳收购过程中对三聚氰胺快速检测的需要,科技部会同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了快速检测的筛选工作。通过对126家单位提供的128种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筛和现场统一测试,专家认为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提供的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是比较成熟的方法,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该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经10余家实验室共同实验确证,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制定为《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
该方法适用于原料乳中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也适用于不含添加物的液态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据悉,《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全文可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查询。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1014发出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指出,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通知明确: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发布破产重整新规十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中国证监会十三日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组涉发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并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截至今年九月底,内地累计十一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新发布的文件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两方面作了补充规定。其一,新规要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份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取消了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为基础的发行定价机制。 其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新规就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了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即发行价格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通常涉及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鉴于此,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需要适应市场发展及实践的需要,同时参考成熟市场的做法,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人士认为,由于破产重整涉及的上市公司不足A股市场的百分之一,故这一新规对市场走势影响很小。

银监会研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
中国银监会12日举行专门会议,研究并落实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推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会议对银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了部署,强调要制定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总目标和实施细则,制定完成工作时间表和责任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研究中国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和商业化改革要求内涵之间的关系和具体办法;研究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农村信用社支农金融主力军作用;研究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服务范围;研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引导各类资本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研究农村金融创新,加强监管;研究如何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以及如何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此外,要研究落实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监管,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非法集资,确保各项支农金融服务稳健发展。会议同时要求,银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健康、稳定、商业可持续农村市场体制。会议强调,在今年第四季度和以后的工作中,银监会各部门要认真完成今年工作计划安排,全面分析并冷静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加倍努力工作,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房产新政可能下月出台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房贷新政在下个月出台有一定可能性,但不一定是住房建设部提的,相关政策讨论由来已久,该部研究所和相关协会之前都有很多会议调查和建议。据她透露,参与制定新政的还有央行、税务总局等。至于何时出台,由谁发文,就看中央的决定了。据报道,住房建设部已向上层提交“放松”房产调控政策的方案,具体包括取消对二套房的限制、下调房产税和延长个人房贷偿还期限等。银河证券金融业高级研究员张曦表示,若居民购房政策放松,则意味着对楼市调控政策已经到头;同时,因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占比较大,国内银行业也将因此获益。

截至今年6月末,国内上市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1.39万亿,个人贷款规模3.335万亿,其中个人贷款的绝大部分是按揭贷款,业内人士称,两者加在一起,约占上市银行贷款总额16.23万亿中的30%。因此,房地产政策放松,对银行改善资产质量有很大帮助。

 

案例精选

上海某公司诉股东出资不实案 
军、王晓娟与被告刘子玉于20065月共同发起成立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刘子玉认缴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4%;张军认缴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3%;王晓娟认缴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3%。由张军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截止至20078月,刘子玉实际出资6.8万元,张军实际出资5.9万元,王晓娟实际出资6.5万元。2007105,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子玉将所持有的公司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但未约定出资款缴纳事宜。20071012,上海×××有限公司向刘子玉发函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其余的出资款,但遭到拒绝。20079月,张军向公司缴纳出资12万元,王晓娟向公司缴纳出资10万元,张军与王晓娟均履行出资义务,而刘子玉仍然拒绝出资。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纳出资款10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子文辩称:刘子玉出资是否到位与其无关,如果刘子玉出资不足,只能由刘子玉来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刘子玉辩称: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且出资纠纷应当是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原告也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5月,自然人刘子玉(本案被告)、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本案原告)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刘子玉出资17万元,张军出资165000元,王晓娟出资165000元,股东应于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原告股东出资材料《验资报告》表明:三股东用货币出资,截止200651已经收到三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验资报告》附有《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进帐单》复印件、《广东发展银行对帐单》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复印件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前三份材料盖有印文为“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市××支行业务公章(20060501)”印章,《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刘子玉实际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34%,张军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王晓娟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6530核发了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刘子玉、张军、王晓娟在200653签署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第三项内容有:“同意出资建立公司启动准备金,共2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出资:刘子玉出资比例34%6.8万元,张军出资比例33%6.6万元,王晓娟出资比例33%6.6万元。”决议第三项其他内容有准备金于200655存入张军开设在农行上海分行帐号6228480030065616713

2007926,刘子玉、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子玉因个人原因需要转让其所持股份,由于张军、王晓娟不愿购买,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会东决议通过,允许刘子玉将其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此后,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子玉将其17万元出资,占原告注册资本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转让价格为51万元,刘子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刘子玉付清转让款;刘子玉承诺所转让股权系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并配合刘子文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刘子文对于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已经了解清楚。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刘子玉支付了上述《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载明的68000元,确认该款是刘子玉的出资款,主张《验资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刘子玉以载明出票人为刘子玉的《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进帐单》原件(即《验资报告》附件)为依据,称其将出资款17万元现金交给王晓娟后,王晓娟向其交付该进帐单,坚持其已经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事实主张。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持本院调查令向银行调查,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市××支行经辨认后确认:1、没有《验资报告》载明的验资帐号;2、《验资报告》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进帐单》、《广东发展银行对帐单》、《银行询证函》三份材料均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上海×××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支行回复、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判案

法院认为:本案查明刘子玉主张其已经按照章程规定出资的依据《验资报告》附件系伪造,故《验资报告》的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刘子玉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原告确认刘子玉实际向公司出资68000元,刘子玉确实为原告支付了该款,据此本院认定刘子玉实际额为6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刘子玉没有按照原告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原告据此主张刘子玉予以补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刘子玉关于原告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的辩称不能成立。按照原告的章程规定,刘子玉应当于原告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刘子玉不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原告应当及时提出主张,但原告却怠于履行职责,因此刘子玉瑕疵出资未得到及时纠正,与原告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有关。现在刘子玉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刘子文,从现有证据分析,难以得出刘子文知道刘子玉瑕疵出资的结论。在此情形下,相对于原告的职责范围而言,原告请求由刘子文对刘子玉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2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子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   析】 

 股东不实出资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该股东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在执行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非讼法苑

本期话题: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

根据20031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此不符的规定废止。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企业服务台 

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如何定?

问:我们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请问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如何定?

答:竞业禁止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此类员工在职时往往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才作出的这一种约定。这种协议限制了员工择业的权利,所以会给员工离职之后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司应当给员工适当的补偿。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确认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没有竞业禁止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对员工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但是同时,补偿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如何发放这笔竞业禁止补偿,对企业来说,也是需要合法处理的一件事。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竞业禁止补偿的具体金额,也没有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所以企业在与员工协商竞业禁止补偿时,也应该考虑员工在职时的收入,离职之后可能性的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员工所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而对于发放的时间,则应当在员工离职之后逐月发放。

 职工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如何计算?

 问:我们公司将会于下月将一部分员工安排到一个子公司去,请问如何计算这些员工的工龄呢?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我们公司的设在昆山的一家分公司,在未经总公司的授权下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和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明显对我方不利,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法》规定,有合同签约能力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订立合同,且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什么是验资证明; 如何办理验资?

问:您好,我想注册一个公司,工商局说要提供一份验资证明。请问验资证明是怎么一回事?我怎样去办理验资?
答: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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