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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一点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怎么办?
问:2008年6月27日,我驾驶一辆桑塔纳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时出现故障,于是我到紧急避险停车区进行检修,这时一辆货运卡车冲入该区域导致两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因此双方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经查明,货运卡车严重超载致使车辆制动失效,才冲入紧急避险停车区与我车相撞。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货运卡车让其承担事故责任?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货运卡车司机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那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卡车司机承担事故责任。虽然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专业化程度比较强,但是法院不会机械地完全采用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事故责任,而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及全部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最终对事故责任作出合理的判断。
检察院如何办理当事人申诉的抗诉案件? 问:我因宅基地房屋确权和伤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又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因此,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说已经受理并立案审查,但我问什么时候审查终结,他们说没有期限,现在已经过去四个月还没有消息,请问有审查期限吗?审查终结后是否应该给我书面决定呢?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此,检察院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就应该审查终结。该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法规经纬】
三部委要求缓解油价上调对运输业影响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通知强调,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相应增加了公路、水路客货运输成本,各地要坚决落实补贴政策,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运价。三部委指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可通过建立和完善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疏导运价矛盾。三部委要求各地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的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三部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对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优先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成品油供应。
国家将出台规章规范快递市场 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交通运输部日前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待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情况修订后即颁布实施。办法的出台将结束目前中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现状。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的延误、丢损等投诉热点问题,办法规定,中国将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快递企业应公布并遵守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和制度,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等。办法明确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同时要求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办法还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将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告快递服务质量。这位负责人说,快递服务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达24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4万人,年产值400亿元以上,吸纳就业众多,发展潜力巨大。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促进快递服务发展,提高快递服务质量,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维护用户权益意义重大。
我国创业扶持政策年内出台 7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在“2008中国创业观察报告发布会”上透露,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暂定名),其中对创业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打包”和提高。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征求意见工作,如无意外,这个代表政府有史以来最大力度支持创业的文件将于年内出台。于法鸣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创业企业推出系列的优惠措施,其中包括一些“普惠政策”,例如降低税负、提高起征点等。于法鸣另外透露,今年在配合11部门出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的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酝酿在全国选取20个城市作试点创业城市。由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高健及其团队完成的《2007中国创业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已经确立进入“机会型创业”阶段。机会型创业的一大特点是年轻化,中国的机会型创业中,18至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达18.4%,而55至64岁的人群只占31%。机会型创业中,本科和研究生比例占50.2%,而生存型创业中本科与研究生比例仅为15.6%。报告根据创业活跃度将中国分为高活跃地区、活跃地区、不活跃地区和沉寂地区。活跃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天津、浙江属于高活跃地区;而属于沉寂地区的有陕西、黑龙江、贵州、甘肃、广西、青海、西藏。
中纪委等出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银监会“两道令牌”: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援信风险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1”)和《关于对房地产委托贷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简称“通知2”)。据了解,通知1中最受开发商关注的是银行将重新评估房地产企业的资信及其贷款风险,开发商可能面临企业信用等级被降低、授信额度核减、贷款利率上浮等不利“待遇”。此外,银行对开发商的资信和财务状况监控方面也有更加严厉的措施。而通知2则要求商业银行要上报关于房地产委托贷款的规模、风险状况、管理以及手续费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更加严厉的措施的目的是“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匹配的授信管理体制,防止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对开发商的影响几乎是立竿见影,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开发商很少考虑融资中介提供的利率相对较高的资金,很大原因是来自银行的反馈令他们还抱有希望。如今,银监会两道令牌,使这些开发商最后的一线希望或将随之破灭。
【企业服务台】
如此组成董事会是否合法? 问:我是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没有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都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千部,没有一个职工代表,而且其中一名董事还是另一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请问,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合法?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且根据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本案中,该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而且有一名董事在其他有限公司兼职,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义务加班”的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问:找到一份新工作让李小姐欣喜不已,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应“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请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义务加班”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已构成违法,因为它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怎么办? 问:我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我们曾经和某公司有一份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对方已经多次催告我们尽快履行,但是我公司一直没有答复。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个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问:我们是临湘市粮食局下属各基层粮站的返聘职工,因各种原因各个基层粮站不同程度出现亏损,因此,粮食局在5月24日,忽然单方面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各基层站点全部关门,职工停发工资,停交医保和养老保险,也没有补偿金,对此我们300多名职工十分气愤。我们该怎么办?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劳动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你们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未婚先孕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问:我是一名女工,去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劳动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论是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你未婚先孕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但没有违反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公司解除你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对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如何寻求快捷解决途径? 问:我和其他10名女工在一家公司做包装工作,2008年1月我们分别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固定工资为1800元,并于月底发放。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没有发放过工资。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其他快捷方法可以解决? 答: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工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条款中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命令,催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清偿工资的一种程序。其主要特征为由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生效支付令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工资,如果不清偿工资又不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拖欠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应支付的工资过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他纠葛,如对劳动合同本身有争议等;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当然若用人单位主张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的除外。
申请执行法院不作为怎么办? 问:我与某集体企业打官司,二审法院判决我败诉。法院执行了我的财产,数额约为2.5万元,后来再审中,法院判我胜诉,但对方不返还我的财产。我递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但法院一直不予执行。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你符合执行回转的情况,法院应根据你的申请执行该企业的财产。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身边事】
我可以独自享有父母的房产吗? 问:我父母就我一个孩子,他们将来想把现在居住的房子,只留给我个人。可是我结婚后,丈夫就把他的户口迁进了我们家,不知这对我独自继承房产会有何影响,是不是要将他的户口迁出,我才能独自继承?如果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将房产过户给我,是不是算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不管你丈夫的户口在哪里,如果你父母只想把房子留给你一人所有,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该房产只归你一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确定该房屋的产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处分房产或者赠与房产,还应当办理公证。
我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问:我与李某于1991年10月1日经人介绍后相识,后来由双方单位出具证明旅行结婚。由于当时法律观念不强,又因工作关系一拖再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我的婚姻是否合法?婚后我们住在老伴单位所分的福利房里,现在我已七十四岁,体弱多病。请问,我百年之后子女能否继承该房屋?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l、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即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你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你们也可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此外,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如果你与老伴没有其他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老伴协商如何处理该房屋,既可以遗嘱处分,也可以在你们百年之后由子女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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