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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传导(第四十七期2008/08/20)
发布时间:2008-8-25 发布人:佚名

                         【学法一点通】

该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我想和朋友做生意,但是缺少资金,听说信用卡可以透支,我便先后在几家不同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开始确实化解了我的资金危机,可是后来做生意连续亏损,我利用信用卡透支已经达到10万元,而且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无力偿还。请问,我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答: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你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数额较大,而且明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能否拒付按揭贷款?

问:我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在我们得知由于开发商违反规划,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我想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请问我现在停止向银行还款合法吗?
答:你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不能因为开发商违约就推定银行也违约。如果你因为房产公司的违约就停止向银行还款,那么你在与银行贷款的这个合同中就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贷款买房这个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法规经纬】

 国税总局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为25%,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内,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己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人员构成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投入上,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根据其年销售收入从高到低,分为不低于3%、4%、6%三个等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是: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国有资产法修改明确“暗箱操作”交易无效
 
 
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对国家出资企业关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作出规定。严防子公司流失国有资产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于企业。
 
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草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为此,草案增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从严把握董事长兼任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本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工商总局将叫停奥运期间播虚假广告媒体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626在此间举行的中国广告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透露,中国新的广告法已经正式被列入中国今后5年的立法规划,并争取在2010年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中国广告业30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虚假广告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不法广告行为也随之出现。因此,近年来,一部能够使中国广告业走上“法治化”道路的新广告法的修改工作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刘凡认为,规范中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一个极其漫长和艰巨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务必将监管、发展、社会责任和国家利益四者相结合。特别是在“5·12”汶川大地震后,中国广告界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则再次印证了这“四轮驱动”对于中国广告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此外,为了在奥运会期间向世界更好地展示中国形象,净化广告内容,刘凡同时表示,中国有关部门也将对奥运期间播出严重虚假广告的媒体实行叫停。

 医改方案下半年将征求意见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卫生厅局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卫生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三件事情:一是与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医改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二是抓紧做好医改方案配套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二是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他特别指出:“要把此次在抗震救灾中形成的一些新认识、新思考充分吸纳进去。”此外,还要抓紧做好医改方案配套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要努力在深化、细化、实化方面下工夫,把配套文件起草好、修改好,争取与医改方案同步下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他强调要加强对地方情况的了解和调研,考虑试点地区的选择原则、标准和程序;及时总结各地已经开展的试点情况,为国家试点提供重要参考;要加强对试点评估体系的研究,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各地也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福州:私家车喷广告最高罚3

 根据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与福州市公安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从71日起,公交、的士、私家车乱喷广告要挨罚,最高罚3万元。福州市工商局商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71之后,工商部门将督促这些机动车广告的发布者来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比如私家车车身广告代理公司,就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号,银行也是如此。
 
机动车车身广告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处罚标准参照200671开始执行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服务台】


 
物价上涨约定的价格还能变更吗?
 
问:2007625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人工费、材料费等不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等因素而调整,采用固定包干价格,共计2000万元。2008年物价上涨,造价比去年签订合同时成本高了45%,如果按合同价格施工,估计要亏损800万元左右,但是发包方以合同条款规定为由拒绝增加工程款。请问: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承包商要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以及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因此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价格调拨的变化做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包方有权拒绝增价。

 
对方排污未超标应不应赔偿?

 
问:我家楼下开了一家餐馆,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使我无法开窗通风,而且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遭油烟熏烤也不能正常使用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馆油烟排放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因此该餐馆拒绝赔偿。请问,该餐馆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来超过国家标准,只要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你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危害后果,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该对此负责吗?

 我公司能以刘某无权签订合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吗?

 问:我是某公司的股东,找公司聘请刘某担任总经理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约定刘某对外签订合同时须取得股东们的同意。但刘某前段时间擅自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如果履行合同的话我公司损失严重,不履行的话须赔偿高额违约金,
 
答: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你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或者待对方起诉后要求降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

 
试用期过长该怎么办?
 
问:我是即将毕业的学生,我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对方给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你所在单位要求试用期为一年已经违反了此规定。你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员工表现恶劣单位可提前辞退吗?

问: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经常旷工,又与同事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请问,对于这样的员工,单位能提前予以辞退吗?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和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我在一家物流公司做装卸工,至今已经有两年。我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前不久卸货时被货物上坠落的木箱砸了脚,造成踝骨骨析,伤残等级为八级。作为临时工,请问我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临时工应包含在条例所规定的职工范畴之内,你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期内“跳槽”培训费咋算?

问:我去年大学毕业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单位培训。最近我想“跳槽”,公司说我必须支付培训费,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出资进行培训的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参照合同规定办理,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身边事】

军人交通肇事由什么法院管辖?

问:200862日下午,我骑车回家在经过某立交桥时,被身后面一辆小轿车追尾,我被撞得腾空飞了起来,砸在该车的后备箱上,然后掉在地上,车子被撞到了立交桥的护栏外,这时轿车司机猛的调转车头从我身边开走了,当我爬起来后,发现肇事车辆被撞下的牌照,经过核查该肇事者是一名现役军人。请问,该案件应当由什么法院管辖?
答:该现役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且存在逃逸的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可见除某些共同犯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军事法院管辖的都是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案件,而且该犯罪还应该是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发生时与发现时都是现役军人)。因此,如果该肇事者在犯罪时与发现时都是现役军人,那么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

 
问:我的孩子在医院出生后就有缺氧性脑病,去了很多医院治疗都说是难产所致,因此我们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并随机抽取了专家,鉴定的结论认为医院存在过失,是二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我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该如何解决?
 
答:你可与医院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而这份医疗事故鉴定在该事故中起到证据的作用,如果你不服该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了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因此,你可据此申请重新鉴定。

 
在他人院里搭雨棚所有权归谁?
 
 
问:郑某要到较远的地方工作,考虑到外出时间会很长,家里房子无人照顾不行,就将自有的房子借给了当时正急需住房的亲戚赖某居住,同时委托赖某代为管理。郑某离开后,赖某使用该房,后来赖某的儿子打算结婚,赖某在郑某所有的三间房屋所占的院子里搭了两间封闭型雨棚,用来作为储藏间。郑某回来后,要求赖某腾出房屋,赖某将郑某原先的三间房屋还给了郑某,但认为雨棚是自己的,拒绝返还。请问,雨棚应归谁所有?

  答:本案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案情,郑某对自家院了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赖某未经郑某同意便在院子中搭了两间雨棚,这一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附着物,是建筑材料与土地的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符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和合成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的规则。所以本案郑某取得两间封闭型雨棚的所有权,但郑某应补偿某搭建雨棚时支出的费用及相应的劳务报酬。

  报废车被收缴我能找卖家索赔吗?

 
问:我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用13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骑到路上时被交警拦下,称因该摩托车是报废车应予收缴,并对我进行了罚款。请问,对该报废车被收缴和罚款的损失,我能否向摩托车修理店索赔?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就你所说的向摩托车修理店的店主索赔一事,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如果你欲向店主索赔,应该出具你当时对该二手车是报废车不知情或是店主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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