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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解读】
解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 1982年,民事诉讼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1991年修订后增加了一些程序制度,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一些改进,并于2007年进行了新的修订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对民事诉讼法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管辖
(一)去哪儿“告” l、一般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去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的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者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规经纬】
国税总局出台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惩罚规定。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证监会:严防期货公司股东利益输送
中国证监会5月23日发布新规,要求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两家,控股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一家,以防止期货公司的控股、参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公司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期货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和监管要求。根据新规,控股期货公司的股东须具备五项条件:其一,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五成以上者;其二,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五成,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者;其三,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五成,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者;其四,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者;其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但持股百分之五以下,或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则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量范围。
国务院出台十项新政策强力支持农业
(一)再增加156亿元农资综合直补。使每亩粮食种植面积的农资综合补贴比上年增加23元,达到40元。(二)再增加50亿元良种补贴,扩大补贴范围。对4.4亿亩水稻全部实行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面积由1亿亩增加到2亿亩,玉米良种补贴面积由3000万亩增加到2亿亩。(三)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每斤稻谷最低收购价比上年提高7分钱,早籼稻达到每斤0.77元,中晚稻0.79元,粳稻0.82元。每斤白小麦最低收购价比上年提高5分钱,达到0.77元;红小麦和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比上年提高3分钱,达到0.72元。(四)增加防汛抗旱资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财政增加20亿元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增加20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种子工程、早作农业示范基地、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及中部排涝泵站、油料和甘蔗生产基地等建设。(五)增加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在已安排经费的基础上,再增加6.5亿元,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以调动基层防疫人员的积极性。(六)将粮、油、肉生产大县增加的奖励资金用于贴息。今年增加的46亿元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粮油肉生产、流通、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以及农业保险费补助等支出。(七)延长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全免通行费政策。对在全国五纵二横国道主干线“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通行费。(八)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市场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加强化肥调运和价格监管,加强农用柴油市场调控,保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增加农产品储备,确保主要农产品供给不断档、不脱销,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九)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贷款的总体规模控制实行特别安排,确保农业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根据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率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利率,增加中西部和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十)抓好政策落实。尽快落实今年中央已出台和这次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电监会发布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国家电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监会要求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要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电费结算,住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办法规定,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办法对电费结算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费应在次月底全部结清。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并应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使用汇票、本票结算比例比较高的,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接手KTV版权收费
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北京成立,这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惟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将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化鹏介绍,该协会管理的权利包括音像节目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和发行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王化鹏说,协会将通过音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向经营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使用单位主张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等相应措施打击侵权使用者。此外,该协会的成立还将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为录音制作者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等。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及有关文件也将转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相比中国音像协会而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范围更广,并且是惟一一个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已有80多家唱片公司加入该协会。
【企业服务台】
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
问:2008年3月我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并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该员工各方面能力表现不错,由于公司急需高级技术人员,后来决定派其到外地学习1个月。但是,培训回来后在试用期满前5天,该员工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内,员工之所以不用支付公司试用费,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协议等方式加以限制。因此,在试用期内该员工提出离职你公司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
大学没毕业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问:我是某大学的大四学生,现在一家外资公司实习。我2008年6月才毕业。这家公司的老板告诉我,毕业后可以留在公司工作,我也很想留在这儿。我怕事后有变,就提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总说我还没毕业,目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可以和单位签订合同吗?如果签了,单位和我属违法吗?
答:根据现行的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你的人事关系现在仍在学校,要到你毕业后,学校才可以把你的人事关系转到单位,也可以放在人才服务单位。
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就应终止吗?
问:2006年7月1日我与县酒厂续订合同,期限为三年。但是从2008年3月开始我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于是厂方要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并为我办理退休手续,而且从办理退休手续后就不给我发工资了。可我认为,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应该等期满时再办退休手续。请问,厂方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年龄因素,一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也只能终止合同。本案中,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厂方依法为你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借款给企业有效吗?
问:米某于2005年10月12日借给某企业12万元,期限为1年,现借款期满,某企业拒不还款。请问,公民借款给企业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米某与某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认定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务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此,米某可以要求某企业还款12万元,以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我的效益工资找谁解决?
问:我在一家企业上班,因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发产品,我被借调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工资、福利协议由合作单位发放。但目前那家公司扣发我的效益工资。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答:你的情况应属于劳动派遣,你的原单位和派遣单位应该存在一份委托协议,其中产生的费用应由两单位之间协调,协调不成你可向原单位主张权利。
【学法一点通】
租房期间遇到拆迁能否撤销合同?
问:2008年3月,我租了一家门面房准备开个理发店,租期两年,但是我花了2万元装修后,刚开张不到一周,就有人在我店铺外墙上写了个“拆”字。但是签合同时没人告诉我这里即将拆迁。如果知道,我就不租了。于是我找到房东要求终止租房合同并赔偿我的装修费,房东却说他也不知道房子要被拆,可是听其他人说早就下过通知了。请问,我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
答:你可以到拆迁办取证、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东早己经接到过拆迁通知,在明知房屋将要拆迁时,为了达到订立合同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你签订租赁合同,则属于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合同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你的损失。
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是否可以再次诉讼?
问:2004年1月我和路某登记结婚,之后我们与焦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我和焦某分别出资10万元,路某出资30万元。2007年1月,我与路某协议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公司的股权。2008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并通过焦某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路某。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股权?
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离婚后就未分割的财产再次提出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明知公司的股权状况,但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而且现在已经超出了一年的法定期限,因此你就分割股权再次起诉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由谁担责?
问:我儿子与王某均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前不久,双方为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下课后,王某先动手打了我儿子,我儿子持小棍追打王某,后我儿子腹痛厉害。经诊断为“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我儿子的住院费已经由王某家支付。请问:我能否要求学校也承担一定责任?
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本案中,你儿子与王某在上课时已经发生了纠纷,任课老师也已经发现,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疏导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发生这起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之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采用暴力致你儿子损伤,王某应负主要责任。而你儿子未能冷静对待与王某发生纠纷,没有及时向老师报告,而是持小棍子追打了被告王某,致自己后来被王某打伤,故你儿子也有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你可以先与学校及王某家属协商分担医药费与营养费。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寄存物丢失超市是否担责?
问:前不久,我去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了超市的寄物柜。等我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我要求超市赔偿,超市方面拿出了超市制订的《存包须知》称,“我们的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请问,超市的说法合法吗?
答: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但实际上,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该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减少了免责的要件,是无效的。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提供你遭受损失的证据。
原告自行鉴定伤残被告不服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问:去年10月,我驾驶汽车时不幸撞中骑自行车的王某,王某受伤被送去住院治疗。不久前,王某将我告上法庭。王某在提起诉讼前,已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我觉得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偏高,再加上该鉴定未经法院委托而实施,因此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请问,我是否可申请对王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所作的鉴定结论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如同反驳其他证据需要一定条件一样,反驳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亦需要一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申请重新鉴定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些足以反驳的证据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你要对王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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