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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一点通】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问:陆某与我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陆某的母亲岳某,保险期限为三年。第二年,保险期内陆某随团出去游玩,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他在治疗了3个月后服下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事后,陆某的母亲岳某持陆某的死亡证明、保险证向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我保险公司认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我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吗?
答:《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启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自杀,允许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既不禁止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也不强制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自杀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陆某自杀时间是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也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不负死亡给付责任。即使陆某的自杀时间在2年之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陆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致重伤,这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已经构成了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伤残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侵权行为已行政处罚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
问:张某与季某因建房发生纠纷。李某连续两天多次在张某家门口当着许多人谩骂张某作风不正派,内容不堪入耳。张某向派出所报告,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对季某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请问,张某还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民法、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民法来处理、解决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是行政法、刑法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以刑事自诉案件审结,当事人仍然可以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虽然季某已被公安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但张某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仍符合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其巳受行政处罚的清形,酌情作出处罚。
绑架“爱情”怎样埋单?
问:我弟陈某与果某同居6年,但一直未领结婚证。同居期间,家里按当地习俗订婚送彩礼,花了不少钱。最近,果某提出分手,我弟为挽回这段“爱情”,一时冲动,限制了果某的自由,提出若女友坚持分手,必须支付“分手费”10000元,并勒令果某打电话向家里要钱,在果某父母同意后,又将数额增加到20000元。四十多个小时后,果某的朋友报案,果某被搭救,我弟则被公安民警抓获。请问,我弟弟这种行为构成了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答:绑架罪的起刑点为10年,非法拘禁罪则在3年以下量刑,二罪的量刑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你弟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你弟与果某存在长达6年的未婚同居关系,纠纷发生时,二人尚未正式分手。以此事实为依据,结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你弟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基于以下两个事实,可以推断,你弟索要“分手费”,目的不在于获得“分手费”,而在于促使受害人果某回心转意,或者得到6年来在女友身上投入的补偿:其一,你弟先提出要10000元分手费,在果某父母同意后,又转而提出要20000元,其用意在于用一个果某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迫使果某与他重归于好;其二,你弟与果某系未婚同居关系,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婚约关系,解除婚约关系时,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二人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当属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应当进行分割。你弟与果某未婚同居6年,虽未正式分手算账,但这并不妨碍你弟提出索要“分手费”的要求,其索要的“分手费”并非他人财物,可理解为应归其所有但被他人控制的财物。也就是说,你弟以挽留“爱情”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头,以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法规经纬】
商务部:126项技术将被禁止和限制进口
商务部11月2日发布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入了进口后将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
技术126项。该目录是在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综合了国务院各部委、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修订建议,经百余名技术和贸易专家多次评审,并由环保部门和中国工程院专家审定后确定的。修订后的目录细化了控制要点和技术规格,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所列的被禁进口、被限制进口的技术涵盖了农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加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及环境管理业等19个行业。商务部表示,限制盲目进口,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是本次目录发布的一大目的。同时,限制进口技术的参考原则还包括了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10月份的高交会上,商务部官员曾透露,《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已完成制定并即将公布,我国将以进口贴息等政策,加大对进口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重要物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商务部拟规定超市违规送塑料袋最高罚3万
离6月1日“限塑令”实施越来越近了,商务部近日已起草了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及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塑料袋价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品零售企业,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30000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不得将塑料袋价款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信产部:首部短信息业务管理规定已报批
3月26日,据信产部透露,信产部已经联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对短信息服务和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将明确禁止发送违法内容和违规发送垃圾短信行为,目前规定已在报批程序中。与此对应,信产部表示,将出台相关技术标准,从技术上给用户提供垃圾短信管理平台。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设备和业务技术标准——《基于用户设置规则的短消息过滤系统技术要求》、《基于用户设置规则的短消息过滤业务技术要求》,希望从电信设备和电信业务入手,给用户提供自我设置的垃圾短信管理平台。
同时,信产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完善用户对垃圾短信的投诉、申诉、举报受理机制,以净化短信环境。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细化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申报程序,规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中,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成为其他经营者第一大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实际支配其他经营者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是指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三)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
的占有率超过25%。
公安部: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三合一”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近日表示,要继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解决流动人口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总结推广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三证合一”的管理模式,实
现“一站式”服务。他说,要大力推进暂住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基本完
成城市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的综合效能。刘金国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维权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强迫农民工劳动以及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农民工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
【企业服务台】
我们公司的交强险白投了吗?
问:2007年3月16日,我公司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两人,经济损失23万多元(死亡赔偿款)。事后我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先预付了52000元交强险赔款后,在后来结案时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总额中,扣除了原先预付的交强险赔款。对此我们与保险公司就赔款问题发生了分歧和争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你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投保了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这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通过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处理。如果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经满足了赔付,商业保险就不用再赔了。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
保险补偿而获利。因此,不能说你们白投了交强险。
能从员工奖金中扣廉洁保证金吗?
问:我是公司的一名采购员,现在公司要从采购员今年应得的年终奖里扣掉一部分作为今后的廉洁“奖金”,若在工作中无违纪现象则在5年后给予退回。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资分配方法是由劳动法来进行调整的,而是否向职工发放奖金则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应由单位自主进行决定。因此,这样的情况属于不可诉的,即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能以年龄到限要求我退休吗?
问:我今年50岁,2002年与企业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厂方现以我到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厂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我能否要求单位按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答: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应服从企业安排。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服从国家有关退休的规定,劳动关系也应终止,不能延长到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办理退休手续。所以单位行为不属于违约。
先辞职再签合同行吗?
问:我儿子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近十年,因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公司就要求他们先辞职,再重新签劳动合同。请问企业的做法对吗?
答:企业这样做可能是想借此中断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希望通过使职工的工龄归零,来减少将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纯属多此一举,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和工龄归零问题的一个误解,以为这样可以消除员工工龄,规避以后的赔偿风险。实际上,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员工还在这个单位工作,工龄一样是连续计算的。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搜身吗?
问:我是在海关工作的一名临时工。我所在的单位每天在下班时都要对员工进行强制搜身,并声称是为了保障单位的生产安全。我多次向单位提出抗议,但都无人理睬。请问,单位有权对我们进行搜身吗?
答: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宪法也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进行搜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用人单位也不能例外。海关要防止员工偷盗产品,应从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加强自身管理入手,而不能采取下班搜身的做法。
我能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吗?
问:我是一家大型国企员工,已参加工作9年,现因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我当初由地区公司录用,并由其给我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而总部公司与地区公司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我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我的劳动关系应是与总公司建立的,我能否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答:很多企业在全国都有机构组织,但现有的劳动法规要求社会保险必须属地化管理,而劳动关系又必须与社会保险关系相一致,则劳动关系也应属地化。在劳动法规定中,并不要求用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一律表述为用人单位,所以非法人组织一样具有招工、退工的权利。你所在的地区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已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办理招、退工和开立社会保险账号所需要的主体资格要求,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主要适用的是民法和公司法。因此,你的劳动关系是与地区公司建立的,你应以地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问:我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11月,我们销售商品给乙公司,货款为50万元,乙公司又把这批商品销售给丙公司,货款为50万元。后来,甲、乙、丙三公司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由丙公司偿还,丙公司至令未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请问,在丙公司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要回货款吗?
答:合同转让的要件一般包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二)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三)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三家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表示同意,则该协议对三方具有约束力,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乙公司要求。
重复抵押如何行使抵押权?
问:我厂因经营需要资金,用工厂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50万元,约定两年后偿还,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之后我厂又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上写明以设备作抵押。当与李某合同期满时,我厂已负债累累,无奈之下我厂就用设备折价抵偿了欠款。银行得知后认为李某无权对设备行使抵押权。请问,对于重复抵押如何行使抵押权?
答:你们厂将工厂抵押给银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其抵押行为有效。之后,你们厂又将该厂设备抵押给李某,虽然动产机器设备不经登记即可生效,但是该厂设备存在重复抵押,而且抵押机器设备不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对于本案,银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高于李某未登记的抵押权。就机器设备而言,应当先由银行行使抵押权。
我辞职时应支付这笔违约金吗?
问:2007年3月,我在一家社区医院上班时,医院想开展一个新项目,便送我去北京进修学习,花费大约在3000元左右。该社区医院担心我进修完毕后会离职,因此和我签了一个合同,约定进修完毕后我应该在医院工作10年,如果我违约就要赔偿5万元。现在医院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给我办任何保险和公积金,因此,我不想在这家医院工作了,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这家社区医院和你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3000元,分摊到每年为300元。由此可见,你们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你现在以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应该是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300元×9年=2700元。由于这家社区医院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你还可以一并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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