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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传导(第四十二期2008/06/05)
发布时间:2008-6-16 发布人:佚名

【学法一点通】 我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责任吗? 问:今年2月13日,我爸开车外出途中被几个人拦住,他们说我爸把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撞倒了,而且不由分说一拳把我爸打倒在地,还带他到摩托车被撞倒的现场,而且逼我爸承认是他撞的,我爸不肯承认,他们就打人,现在我爸还在医院治疗,已花去好几千块钱了。请 问,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诬告的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所捏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即使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你仍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是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社区公民,家庭经济困难。我于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茶陵妇幼保健院做保洁员,从未休过假,也没签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被妇幼保健院扫地出门。我向院领导要求经济补偿,答复是“当时聘用你时讲好只发工资,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走人”,不肯给予经济补偿。我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但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你虽未签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根据《劳动法》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申请仲裁。至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你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要求补缴;你从未休假,可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 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货款未全结清前能否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最近公司要销售一批货物给外地一家公司。因两家公司之前没有业务往来,我担心公司发出货物后,对方不及时支付货款所以就想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对方 需前期支付60%的货款,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对方支付剩余的40%货款,且在全部货款未结清之前,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公司所有。请问,合同可以这样约定吗? 答:合同可以作出上述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约定买方在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情况 下,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标准怎么算? 问:我家住农村,前年我哥哥去山东潍坊一家企业打工,后来发生车祸死亡,我们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进行了调解,对方说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农村收入算,但这样与按城镇收入算赔偿金差了很多,请问我哥哥的死亡赔偿金要怎么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死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 年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你哥哥虽然来自农村,但在进行赔偿时,如果你们能证明潍坊是你哥哥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收入标准可到当地的统计部门索取。 律师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辩护吗? 问:2007年3月,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我聘请了曹律师为我辩护。曹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及调查后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庭时只能作从轻辩护,不能作无罪辩护,希望我能主动认罪,这样法庭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决。但是我认为应该作无罪辩护。请问,律师可以不按我的意思辨护吗? 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作无罪还是罪轻辩护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发表独立自主的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如果被告人反对辩护人的意见,坚持自己的观点,可以解除与辩护人的委托关系。 儿子常被同学欺负该如何维权? 问:我儿子所在中学的一位同学经常纠集社会上的人员,多次向我儿子和其他同学强拿硬要钱物,并殴打同学。我儿子和一些同学都不敢到学校上课,学校也管不了。请问对这样的学生应该如 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你儿子的同学年龄己满十六周岁,他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协议离婚不成时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问: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分割公司股权、房产、儿子的抚养归属达成了协议。后我丈夫对协议表示反悔,导致协议离婚不成。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份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吗? 答:你们的离婚协议书在这时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为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为该协议并不生效。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故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一般来说,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底线,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法院在处理你们的离婚纠纷时,会将你们的协议作为处理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参考。 【法规经纬】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创新管理模式。为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最高法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记者从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上获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在近期正式实施。据了解,新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新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财政部官员称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出台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为了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将把从量征收资源税改成从价征收,以提高对资源税的调控力度,“这个方案基本上已经成熟,也许今年就会出台”。史耀斌同时表示,“为了缓解收入差距拉大的压力,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将把现在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变成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以房地产税,即物业税作为主体税种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财产税体系,“准备在合适的时机推出物业税,对于其他一些应该征收财产税的,也将纳入财产税征收范围”。他还提出,将针对洁净能源,如核能、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等,制定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管是从增值税,还是从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 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6月1日前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要求从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禁止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根据国外经验,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将使塑料购物袋的总体使用量减少三分之二左右。专家分析认为,此次“限塑令”的颁布实施,将使国内一半左右的生产企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随着环保门槛的不断提高,整个塑包装行业将加速“洗牌”。目前,我国规模以上塑料包装企业有1500多家。“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明确规定,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将被禁止生产和使用,这部分生产企业的产品将被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销路直接受阻。”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委员会副会长董金狮预测,这项禁令正式实施后,估计有一半左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将面临转产或关闭。据了解,为了与“限塑令”相配套,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进行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预计1个月后有望出台。 新版驾驶证4月起推广 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我国将从4月1日起陆续推广使用新版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说,改进后的驾驶证将分4批在全国推广使用,正式启用的地方对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核发新驾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驾驶证;对已核发的旧版驾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驾驶证。10月全国将统一核发改进后的驾驶证,驾驶证工本费仍维持国家核定的每本10元的收费标准。新版驾驶证增加了以下人性化内容:1.在驾驶证副页上增加了用于提示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换领驾驶证等签注内容;2.塑封套全息防伪采用了平安结图案,既具有中国特征,又寓意平安。 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到3万 中国政府网3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涉及服务业产业政策的规划与完善等7个方面,23项政策措施。意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意见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并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意见还就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企业定工资应与工会协商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日前表示,《劳动合同法》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原来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已有了根本的改变,据调查了解,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到了80%~90%。张鸣起指出,这些年来,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与此相比较,职工工资还没有得到同步提高,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工资由企业单方面决定是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规定,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与企业就工资问题进 行集体协商。 【企业服务台】 外企是否适用劳动法? 问: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企业的规模很小,内部全无规章可言,企业让我先试用,等双方都满意后再签劳动合同,但是现在都已经4个多月了还没结果。请问:外企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你 的试用期已经4个多月,单位应当与你订立3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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